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5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院原督导员。曾任芜湖市××局局长、芜湖市**区区委书记、**学院副院长。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路**大厦**单元**室,住芜湖市弋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8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2019年6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局局长、芜湖市**区区委书记、**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芜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设计项目承接、工程建设、贷款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郑某某、张某乙等6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237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区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邓某某接受涂料商韩某的请托,为韩某推销涂料事宜提供帮助,2003年1月,邓某某收受韩某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并告诉了张某甲。
二、2002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区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邓某某接受郑某某的请托,为郑某某挂靠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马塘区南瑞新城项目工程事宜提供帮助。之后,邓某某收受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并告诉了张某甲。
三、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区区委书记、**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期间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收受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价值15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及由张某乙公司承担车辆保险费等1.431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姐姐张某丙在不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从张某乙公司领取工资和奖金23.2万元并告诉了张某甲。
四、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局局长、**学院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芜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房地产规划项目的审批、贷款融资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为其母亲何某某以44.5809万元的价格从芜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广场**阁3-2101号住宅一套。经评估:该房屋在2004年11月的实际市场价值为59.205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收受丁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4.6246万元。2006年,被告人张某甲女儿张某丁在南京结婚时,张某甲收受丁某某委托他人代送的人民币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6246万元。
五、1996年至2000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6年,被告人张某甲女儿张某丁在南京结婚时,张某甲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六、1996年至2004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芜湖市××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为其特定关系人邓某某以105.1760万元的价格从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生活社区A7#楼1-1802号住宅一套。经评估:该房屋在2008年6月的实际市场价值为127.157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收受卢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21.9818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退缴10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规划审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郑某某、卢某某、张某乙、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4.安徽中信房地房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237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康 燕
检 察 员:周 飞
检 察 员:李素芹
检察官助理:季佳佳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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