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路**街**号。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任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卫办)党委委员、副局长(副主任);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任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卫办)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2019年1月始任赵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赵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参与、负责赵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由某甲承揽县医院搬迁项目的土建工程和协调该项目工地通水、通电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68415元。
1.2016年9月,张某甲在县医院的办公室以偿还个人银行贷款为由向由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6年9月30日由某甲通过由某乙(由某甲之子)建设银行卡向张某甲转账人民币10万元,事后用于家庭装修和其他开支。
2. 2017年1月27日,由某甲通过转账给张某甲5000元“春节慰问金”。
3. 2017年,张某甲儿子张某乙结婚前,张某甲向由某甲索要人民币20万元。2017年7月25日、8月24日由某甲分两次通过由某乙银行卡向张某甲转账人民币6万元、14万元。
4.2017年10月10日,由某甲出资7800元安排张某甲爱人刘某甲、儿子张某乙、儿媳李某某三人去海南旅游。
5.2018年3月,张某甲在儿媳李某某住院期间向由某甲索要人民币1万元,3月15日,由某甲用由某丙银行卡向张某甲使用的陈某某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万元。
6.2018年阴历十月,张某甲在赵州印象酒店为外孙摆满月酒招待亲戚,让刘某乙(由某甲下属)购买招待用白酒并结算当天饭费共计人民币5700元。
7.2018年11月11日,张某甲给其儿子张某乙买车,需交2万元定金,张某甲让刘某乙给张良转账2万元。
8.2018年12月19日,张某甲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现金8万元。其中6万用于给张某乙购车,2万元偿还冯某某欠款。
9.2018年,张某甲让刘某乙和田某某结算修车款合计人民币11915元。具体为:2018年8月15日修车费1475元、2018年11月11日修车费4950元、张某甲和张某乙的福特汽车维修费合计950元;2018年12月12日,修车费4540元。
10.2019年春节前,张某甲以偿还平时跑办工程项目产生的一些吃喝、烟酒、礼品费用名义,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5万元。2019年1月29日刘某乙给张某甲转账人民币2.5万。
11.2019年春节,张某甲在项目工地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3000元。2月14日,刘某乙向张某甲转账人民币3000元。
以上赃款,被告人张某甲被立案调查前退还刘某乙144300元,立案后向赵县监察委员会上缴324115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他人索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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