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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受贿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中共党员),原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屯**村**号,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夏津县监察委决定,于2019年27日被夏津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津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原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2004年2月至2007年12月份曾任**镇**、**村**。其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德州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索要贿赂两笔,共计388141.1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镇**、**村**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德州经济开发区**室**镇政府对**村进行村庄改造的过程中,以其拆迁安置楼房分错为由,向承建该工程的开建公司提出以村庄改造回迁安置价格在该公司开发的新城市花园商品房小区购买楼房一套。开建公司基于张某甲在村庄改造工程中推动开建公司顺利建设及后期工程还需张某甲协助的职务行为,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回迁安置楼价格出售给张某甲楼房一套。2007年11月,张某甲实际交款127224.84元购得**小区52号楼2单元101室。经鉴定,该楼房市场价值为38.71万元。除去**公司团购每平方优惠200元的最低优惠价格,张某甲从中非法占有楼房差价235141.16元。

2.2007年,张某甲利用担任**镇**、**村**的便利,在协助**拆迁办、**政府对**村进行村庄改造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承建该工程的**公司提出将其在**村南经营的镀锌厂集体占地按其个人宅基地进行补偿。**公司在明知该厂占地为村集体园地的情况下,基于张某甲在村庄改造工程中推动**公司顺利拆迁建设的职务行为,将该处集体土地按个人宅基补偿给张某甲153000元。后该处占地开建公司又以建设的营业用房补偿给了***村委会。

上述赃款张某甲亲属已向监察机关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镇政府说明、拆迁安置协议、退款结算单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张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部分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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