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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29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甲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局)中标西藏那曲地区索县嘎木乡博罗村至内西村公路改建工程后对外进行劳务分包。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某在商州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由甲方张某甲出面为乙方王某某争取张某甲取得西藏索县中铁十二局中标工程中不低于五千万的公路工程;张某甲协助王某某在索县兴建一个石料加工厂,加工费每立方不低于120-130元,并保证王某某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进场施工、加工石料。二、王某某按照张某甲的要求,将100万元汇入张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甲局宋某某)。2018年6月12日、6月13日,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让朋友马某某向宋某某账户汇入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张某甲与罗某某巴桑某某之间的“三角债务”,张某甲承诺将工程保证金要回后替自己的债权人罗某某巴桑某某归还。张某甲在未告知王某某的情况下,私自向*甲局负责人安某某要求退还100万保证金2018年7月4日、6日、14日,*甲局先后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至张某甲指定的李某某账户。2018年7月5日、6日、16日,张某甲让李某某将*甲局退还的100万保证金中的90万元转入巴桑某某账户,剩余10万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后张某甲将其从*甲局要回100万保证金的用途并未告知王某某。2018年9月7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0月12日,张某甲向王某某还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执、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宋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苗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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