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伪造其父亲张某丙与兰西县**镇**村民委员会签定的承包**村**屯房后大坑东自己开荒30亩土地承包合同书,以转包的方式与本村村民张某丁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将该30亩土地流转张某丁经营11年,骗取张某丁土地流转款共计人民币70 000元。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2017年3月,兰西县**镇**村在土地确权时,发现张某丁承包的**村**屯房后的30亩机动地与**村没有承包合同,遂向兰西县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合同书、土地流转协议书等;
2.证人赵某某、曲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土地流转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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