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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哈尔滨铁路局**客运段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西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王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与大连**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书,承包了该公司部分种植、养殖、生态田园项目。二人以王某甲的名义向大连**公司支付7万元工程保证金,张某甲任该公司第四工程部经理。

因张某甲没有能力垫资施工,其未经大连**公司许可,擅自以大连**公司第四工程部的名义,于2018年8月23日与范某某签订了“**嘎查村内道路施工合同”,将修路工程转包给范某某。2018年8月25日,张某甲收取范某某15万元保证金,张某甲收款后将其中的7万元还给王某甲,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8月31日至9月9日期间,张某甲以替范某某进修路所需水泥为名,先后四次向范某某索要水泥款合计28.65万元。其中,2018年8月31日收取范某某水泥款10万元,2018年9月3日收取范某某水泥款12万元,2018年9月6日收取范某某水泥款1.65万元, 2018年9月9日收取范某某妻子王某乙水泥款3万元,期间张某甲收取范某某水泥款现金2万元。张某甲收到上述水泥款后没有给范某某购进水泥,而是在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偿还了个人债务。

2018年9月14日,因工程停工,范某某到大连**公司举报张某甲。当日,大连**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甲的合同,并重新与范某某签订了框架协议。2018年9月16日,张某甲为范某某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认可自己挪用范某某工程款36.65万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承诺到期后,范某某多次向张某甲索要水泥款,张某甲一直拒不还款。

2019年1月8日,扎鲁特旗公安局对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5月11日,张某甲在北京西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监视居住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嘎查村内道路施工合同、收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存款单、范某某与大连**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框架协议、进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承诺书、收据、合作协议、工程施工介绍承诺书、补充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张某甲与大连**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大连**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大连**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卡资金流水、孙某某提供的证明、李某某提供的证明;

2. 证人张某乙、孙某某、王某丙、杜某某、王某丁、单某某、王某戊、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苏木**嘎查范某某修路施工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保证金、预付款合计人民币36.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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