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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749号

被告单位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586924****,单位地址衡水市开发区**村**号门店,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栋 **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2月4日被河北省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安国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管辖,当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转逮捕,2019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杜某某40万元。

2018年8月9日, 被告人张某甲以三辆迈腾汽车作抵押向被害人杜某某借款40万元,并且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是2018年10月8日,利息为2%,后又延长至2018年12月8日。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给付被害人杜某某借款利息2.4万元、1.6万元。到期后,杜某某无法联系到张某甲。经查,所抵押的三辆迈腾汽车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的方式取得,被告人张某甲交给被害人杜某某的车辆手续系伪造。

二,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张某乙498.73万元。

因被告人张某甲欠被害人张某乙钱,为了张某甲还钱,被害人张某乙主动提出再次借给被告人张某甲一部分钱用于经营,2018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代销协议,约定张某乙出资购买车辆,由张某甲帮助销售,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2018年9月4日被害人张某乙的代理人董某某通过个人账户分别转给天津*甲有限公司114.73万元和280万元,同时转给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一个叫姜某某的个人账户104万元,计498.73万元。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交给董某某17辆汽车的手续,但始终没有卖车还款。

三、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盛某某89.6万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代表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盛某某与签订了一辆奔驰S450汽车购销合同,合同价为120.88万元。当日,被害人盛某某转入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账户80万元、3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委托其合伙人何某某及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到了安徽淮南花122万元订购了一辆奔驰S450汽车。因被告人张某甲未在合同约定的七日内交付车辆,被害人盛某某提出退款,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29日退还被害人盛某某13万元。2018年10月10日左右,何某某将该辆奔驰S450汽车拖走卖掉。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3日、2018年11月25日,退还给被害人盛某某5.5万元、5000元、4000元、5000元、5000元,计7.4万元。后在被害人盛某某要求下,被告人张某甲将8辆江铃驱胜汽车抵押给了被害人盛某某。

四,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夏某某171.73万元。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夏某某合伙注册成立了衡水*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出资80万元,被害人夏某某出资400万元,张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管理公司印章和资金。 

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0日,张某甲分别拿出衡水*乙贸易公司有限公司与滦县**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天津*乙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汽车销售合同交给给夏某某,该三份合同分别约定衡水*乙贸易有限公司向滦县**有限公司购买四辆途乐和一辆宝马X5,合同价款237.5万元、向北京**有限公司购买六辆大众帕萨特汽车,合同价款为96.24万元、向天津*乙有限公司购买两辆途乐汽车,合同价款为125.6万元。夏某某看过后同意,并分三次从衡水*乙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按约定向对方账户转款转账459.34万元。后衡水*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收到如何车辆。据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2月3日先后多次还款228.27万元,尚欠171.73万元。

五,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闫某某27.2万元。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代表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闫某某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害人闫某某向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新款奥迪A6汽车,价款30.5万元。2018年国庆节后,被害人闫某某因未收到车辆,要求退款。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25日、利用微信转还给被害人闫某某3000元、2万元;2018年11月份还被害人1万元现金。

六,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郑某某13万元。

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郑某某打电话给张某甲,想购买一辆高尔夫轿车,双方谈定价格为13万元,当天下午13时15分被害人郑某某往被告人张某甲指定的“孙某某”账户转款13万元。因未收到车辆, 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郑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甲退款,当日被告人张某甲并给被害人郑某某打了一张借条。

七,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甲85万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高某甲借钱,并且承诺抵押11辆汽车,2018年10月1日高某甲和张某甲签订了11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价格为50万元, 2018年10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7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价格为35万元。经查,上述18辆汽车是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的方式取得。

八,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党某某40万元。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代表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党某某签订了一份埃尔法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款为91.7万元,预付车款80万元,当日,党某某通过个人账户给张某甲的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次日党某某再次给张某甲转款60万元。被害人党某某一直没有收到车。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家人退还40万元,被害人党某某给被告人张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九,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乙91.4万元。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代表衡水*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高某乙签订了一份埃尔法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为91.4万元,付款后10个工作日提车。2018年10月15日,被害人高某乙支付91.4万元。因未交付车辆,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9日将一辆东风猛士和四辆东风裕隆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高某乙。经查,上述四辆东风裕隆汽车是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方式取得。

十,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凌某某15万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凌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支15万元定金要求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凌某某一份购车合同,约定十日内交车,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未向被害人凌某某交付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关于扣押物品的说明。

2.户籍证明信;汽车销售合同;借款合同;转款证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记录;企业登记记录。

3.证人刘某甲、董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牛某某、刘某乙、李某甲、王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罗某某、张某丙、范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盛某某、夏某某闫某某、郑某某、高某甲、党某某、高某乙、凌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071.6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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