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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乡**村**组,系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杨某甲委托其管理员赵某某与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贵阳至南宁客运专线贵州段站前工程**标段钻孔桩、挖孔桩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获知杨某甲有该工程项目后,与杨某甲商谈合作。2018年9月的一天,二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伙承包中铁**局贵南铁路项目,同年9月18日,张某甲向杨某甲写一份合作协议终止申明,与杨某甲终止合作贵南高铁都匀段项目。张某甲明知与杨某甲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终止,尚未取得贵南高铁都匀段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

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张某乙介绍熊某某在都匀市南州国际一饭店认识张某甲后,张某甲提出收取熊某某该项目的保证金25万元,随后熊某某转用微信转帐5万****,同时张某乙又用微信转5万元****,熊某某又拿20万现金交给张某甲。

2018年11月19日将虚假的贵南高铁的桥墩、护坡、挡墙、隧道发包给熊某某,与熊某某签订内部合作协议,以合作工程项目为由,熊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2月28日从微信上转款给张****.2万元;2019年3月6日,张某甲叫熊某某转给杨某甲15万元;2019年4月2日、5月3日、5月13日、5月14日,张某甲叫熊某某转给其女友韦某某农行卡上44万元;2019年1月18日,张某甲又收取熊某某35元万保证金。随后,张某甲将上述资金分别转给龚某某46万元,转给其弟张**10万元。

2019年3月30日,张某甲介绍虚假的仁怀至遵义高速凤凰山隧道工程给熊某某,骗取熊某某22万现金订金。张某甲共骗取熊某某工程款166.2万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的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与刘某某挂靠的贵州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贵南高铁都匀段桥梁、隧道及附属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于2018年11月23日骗取刘某某30万元保证金。

案发后,杨某甲退回26万元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款退还给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甲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客专贵州段工程项目经理部情况回复函、新建贵阳至南宁客运专线贵州段站前工程**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委托文书、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贵南客专贵州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工区情况说明、关于赵某某劳务队伍的情况说明、仁遵高速中标通知通、情况说明及合同协议、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材料、刘某某与贵州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实施协议、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张某甲收取刘某某30万的收条、刘某某与景**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杨某甲和张某甲签订的合作协议、杨某甲和中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贵南客专贵州段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刘某某进场承诺书、杨某甲和张某甲的微信聊天截图、张某甲与杨某甲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声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与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熊某某)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与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熊某某)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向熊某某出具的承诺书、贵州*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进场通知书、张某甲收取熊某某22万元的收条、张某甲收取熊某某35万元的收条、熊某某银行转账及回款记录、韦某某622848119868968****农业银行账户和62149971300****建行账户信息,熊某某、韦某某、杨某甲、张某丁银行交易明细,熊某某与张某乙、张某甲微信转帐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赵某某、韦某某、龚某某、张某丁、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辨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蓉

检察官助理:孙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六册、卷检察一册和U盘二个、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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