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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3********,汉族,大专文化**集团**公司员工,出生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唐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曹某某,并向曹某某、唐某某宣称其有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西坡桃子坪“第一农场”工程项目,告知二人:如要承包该工程,需缴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2015年9月3日,张某甲收到曹某某转账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2015年9月15日,张某甲在无发包、分包权力情况下,与唐某某签订工程名称为“金佛山第一农场一期基坑边坡支护及基础土石方工程与金佛山第一农场一期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合作协议(该工程实际是由曹某某向张某甲承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程合作协议、银行流水及凭证、曹某某结婚证复印件、《金佛山第一农场一期基坑边坡支护及基础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江苏**集团及南川区住建委提供的南川区金佛山“第一农场”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刘某甲、赖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合作协议,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 夏文永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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