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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黑龙江省龙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租赁了黑E*****号白色广汽传祺越野车,二人共谋将该车抵押骗取钱款。因租赁的车辆所有人为张某乙,二人便伪造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并以张某甲的证件照片伪造张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9月24日,李某某通过阿荣旗个体出租车司机许某某介绍,用租赁的黑E*****号白色广汽传祺越野车作抵押,向阿荣旗**镇居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一个月,利息3,000.00元,实际给付人民币47,000.00元,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做抵押,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 王重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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