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街**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服刑中。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继承其父亲张某乙位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苑**号**室的拆迁安置房。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房屋以人民币533000元的价格卖给华某某。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因诈骗罗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00000余元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月29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已将上述房屋卖给他人的事实,与被害人罗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530000元的价格将该拆迁安置房卖给被害人罗某某,其中157307元用于退赔诈骗案件钱款,210000余元用于偿还借被害人罗某某的欠款,另有100000元约定办理房产证时再行支付。尔后,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该买卖合同,采用微信收款的方式,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房款人民币600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继续隐瞒已将房产卖给他人的事实,该该房屋以人民币38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上述房款后,于2020年5月将该房屋装修后入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无锡市新吴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合同、见证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华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济峰
检察官助理:张润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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