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涛、被害人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人民币20.6万元的价格从怀远县**镇**村村委会购买一套新农村房屋,张某甲缴纳给村委会人民币9万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实际未支付)。2018年3月,张某甲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并约定剩余房款由崔某某向村委会继续缴纳,崔某某向张某甲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为偿还债务,隐瞒房屋已被出售的真相,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购房合同,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0.5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9页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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