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罚款200元;曾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19年8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罚款2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二房东”陆某某、王某甲等人处承租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小区、盐城市亭湖区**公寓、江苏省阜宁县**镇**华庄等地房屋后,通过制作假房产证、PS房产证图片等手段,虚构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并采用“一房多租"、“高价短期承租低价长期出租”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尤某甲等46人与其签订房屋合同,收取房屋租金3530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高价日结、月结的短期租赁方式从陆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等“二房东”处承租了多套**公寓,后利用PS房产证图片等手段,虚构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将房屋出租给梁某某、尤某甲、姜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仲某某、仝某某、李某甲、沈某某、宫某某、陈某丙、王某乙、陈某丁、戴某某、黎某某、糜某某、郭某某、柳某某、王某丙、韩某某等人,并签订半年至一年不等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致使被害人尤某甲等23人损失共计146600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高价日结、月结的短期租赁方式从刘某乙、朱某某等“二房东”处承租了多套**公寓,后利用PS房产证图片等手段,虚构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将房屋出租冯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丁、吴某甲、解某某、张某甲、李某丙、唐某某、陈某戊、钱某某、张某乙、于某某、范某某、王某戊、李某丁、尤某乙、吴某乙、杜某某、李某戊、王某己、周某乙等人,并签订半年至一年不等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致使被害人李某乙等22人损失共计189580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以每月1250元的价格承租阜宁县**镇**小区**号楼**室,租期一年,后利用制作假房产证的手段,虚构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于2019年7月9日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被害人刘某丙,并签订租期为二年租房合同,收取租金、押金合计19900元。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又以老婆生病为由从被害人刘某丙处借款5000元。刘某丙实际入住10个月,损失169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刘某甲、陈某甲、仝某某、李某甲等人损失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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