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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区**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日,张某甲冒充正定新区众美凤凰城小区建筑商,与白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白某甲、白某乙购房款51.25万元,案发前已退还50万元。

2、2016年12月2日,张某甲冒充正定新区众美凤凰城小区建筑商,与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马某某购房款2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

3、2016年12月8日,张某甲虚构其姐姐拆迁分得正定新区众美凤凰城小区住房两套,可以低价出售的事实,与张某乙、张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张某乙、张某丙购房款77万元。

4、2016年11月29日,张某甲以认识正定新区众美凤凰府小区的开发商,可以低价购买房子为由,骗取刘某某购房款50万元。

5、2017年3月20日,张某甲声虚构其姐姐拆迁分得正定新区众美凤凰城小区住房两套,可以低价出售的事实,与田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田某某购房款41.4万元。

6、2020年2月24日,张某甲冒充正定新区凤凰城小区建筑商,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吴某某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

7、2020年2月24日,张某甲以合伙倒卖消毒液为由骗取吴国辉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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