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我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甲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联诚华府开发商张某乙(二人系叔伯哥们)承包到联诚华府电力工程活,并于刘某某一起承包(P33页),工程造价约700万元,当时二人约定每人都拿一半钱。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合作之初,即主体建筑工程开始时,称自己的钱都在外面没有回来那,让合伙人刘某某先拿钱干着,等钱回来再支付自己应花的钱,后续应花的钱二人一起拿。
2016年10月,被害人王某某得知犯罪嫌疑张某甲(二人系亲属关系)承包联诚华府电力工程活,开发商用房子顶工程款,手里有房子能出售,便支付26万元(其中包括王某某借给张某甲2万元钱)在张某甲个人手里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和一个20平方米的车库,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因房屋面积最后无法确定,又补交了3万元房款,合计支付房款29万元。该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不到2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赔钱卖的。在签订销售房屋购销合同时,合伙人刘某某并不同意赔钱卖房,但由于张某甲说这是卖自己以后应分的房子,与刘某某无关。刘某某因阻止不了就很生气地走了(P34页);事隔几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王某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买的价格,又在被告人张某甲手里又购买一套80平方米房子,李某某将20万元房款直接汇到被告人张某甲妻子王海玲银行卡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李某某在北京回不来由王某某代签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子交付时房款多退少补和违约责任,且有见证人见证。以上被告人张某甲共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购房款合计49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收到卖房款后,于2016年过年的时候拿着卖房款和合伙人刘某某一同去哈尔滨市购买电力工程所用电线等原材料,因电线价格高,就没有购买(P35页)。之后,2017年年初被告人张某甲因借高利贷无力偿还,便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念,将王某某、李某某的购房款49万元用于还高利贷(P20页);2017年4、5月份在主体工程框架已建起来,承包电力工程活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时,合伙人刘某某让被告人张某甲出资,张某甲又说出去筹集钱,但出去几天也没有筹集到钱,并跟刘某某说,继续出去筹集钱,如果筹集不到钱,就让刘某某自己单干。直到6月份,刘某某也没收到被告人张某甲筹集到的钱,人也联系不上了。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在4、5月份(P20页)说继续出去筹集钱时就更换了手机号码,跑到山东青岛躲债去了。从工程开始时一直到工程结束,在工程开始时投入220元钱买个工程用的电表箱子。2017年10月,联诚华府整体工程完工办理入住时,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甲承包的电力工程是其合伙人刘某某独立施工完成的,顶电力工程款的房子与张某甲无关,遂以张某甲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张某甲卖给王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汇款收据。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陈述;
4、证人刘某某、予某某、张某乙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购房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用于抵偿债务,并没用投入工程履行合同义务,而无法返还,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收受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有赔偿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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