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所**度假村**(股级),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公寓**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时任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基地**农场**),未经其上级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基地审批,个人擅自决定以**农场的名义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购买联合收割机以自用。后因张某甲未按时归还借款,张某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农场现上级单位哈尔滨铁路局**所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所返还张某乙借款本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该案审理费,合计人民币617,500元。**所于2017年4月14日依照判决支付张某乙人民币617,500元,张某甲造成**所经济损失人民币617,500元。
破案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监察委员会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卧牛吐镇将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经营执照、被告人张某甲人事任免令、全国干部人事工作档案、破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协议书等;
2.证人徐某某、张某乙、金某某、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有公司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自用,逾期未还,造成国有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傲冬
检察官助理:倪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齐齐哈尔建华区**路**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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