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开化县马金镇和平村土名“黄坞”山场烧杂草,不慎走火,后火势蔓延至四周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共造成过火面积37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2亩(折合12.1333公顷)。

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用火不慎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刑法》第十七条;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 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