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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汽车站对面平房区,因涉嫌失火罪,经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经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达旗树林召镇沙坝子村前沙坝子社长顺园沟内给其太爷爷张某乙之墓上坟点纸时,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经鄂尔多斯市宏城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161.9973公顷,全部为林业用地,其中乔木林地0.8053公顷,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灌木林地66.5704公顷,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柠条。其中占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林地92.711公顷,包括乔木林地0.8053公顷,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灌木林地2.8344公顷,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上坟点纸引发火情造成林地大量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引泉

检察官助理:李博文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打火机1枚。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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