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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48********,壮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乡**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4时左右,张某甲到山得村“大坡”自家地里,将地里的烤烟杆堆放在一起,用打火机点燃,由于风大控制不住火势,烧到地埂上的杂草,之后引发山火,烧着山得村“大坡”山上的退耕还林地。经鉴定,过火地块面积为2.5公顷(38亩),过火地类为退耕还林地(幼龄地),被烧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杉木,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块所有权为集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到案经过;传唤证、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用火资格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地块面积为2.5公顷(38亩),过火前地类为退耕还林地(幼龄地)。被烧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杉木。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拘役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38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7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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