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村**组**号,现住关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自5月10日至6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16日至3月2日、自4月28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镇**村**组**房*****处耕地边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湾*坡森林火灾。经调查,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失火案过火面积为80.58公顷(1208.7000亩)。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评定被鉴定人张某甲2018年3月3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气象资料统计表、到案经过说明、火烧迹地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任某乙、郭某某、蒋某某、贺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卢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省二医鉴定中心【2018】精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撸地时烧杂草,不慎引发山火,过火面积为80.5800公顷(1208.7000亩),其中灌木林地67.8025公顷,未成林地12.777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星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777****(女婿吴某某)。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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