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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失火)(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食**),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独自一人,携带锄头,到****长汀县**坊镇**坊村小干坑自家农田铲田坎草。到达小干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吸剩的烟蒂随手丢在田坎上,便开始铲草。不久,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其随手丢烟蒂的地方起火,并蔓延到山上,引起森林火灾。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现场位于****长汀县**镇**村小干坑山场016林班01大班010、020、030、040小班,02大班010、020、030小班,03大班010小班境内,有林地过火面积435亩,受损林木材种为杉木、马尾松、一般阔叶树,受损林木50895株,其中幼树23055株,成林27840株,受损林木立木蓄积1207.995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866.541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灭火,在灭火的过程中,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权证》、长汀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长汀县**林业工作站出具或制作的《关于**镇**村大岭脚下山场火烧迹地复绿情况说明》《**镇**村大岭脚下山场火烧迹地复绿情况小班一览表》《**镇**村大岭脚下山场复绿预验收图》《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9年**镇12月13日**村森林火灾扑救工资》****《2019年**镇12月13日**村森林火灾看守火场工资》、长汀县人民政府制作的《森林防火禁火令》、长汀县**林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长汀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在野外用火时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435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丙已完成火烧迹地更新复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甲已缴交灭火工资人民币117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5)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6)被告人张某甲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三日,应当酌定从重处罚;(7)被告人张某甲在禁火期、禁火区擅自在野外用火,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卿

检察官助理:凌美英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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