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手机洛南西安拼车群里见到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遂将该人加为好友。后被告人张某甲本人办理一套农业银行卡,一套建设银行卡,以300元至700元不等价格从殷某某处收购一套农业银行卡,从梁某某处收购一套农业银行卡,从王某甲处收购一套建设银行卡、一套工商银行卡,从郭某某处收购一套农业银行卡、一套工商银行卡,从周某某处收购一套农业银行卡,共计九套银行卡卖给收卡人,从中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闫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周某某、郭某某、梁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一张,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收卖信用卡,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萍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u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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