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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因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20年8月8日7时许,歙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接到被害人程某某报警,称其在**乡**村**组工地上的模板被人故意损坏,要求派员处理。随后王村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民警冯某某遂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王村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甲拒不前往,民警冯某某经向所领导报告后对被告人张某甲强制传唤,在对其上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将民警冯某某的右手手腕咬伤,将辅警吴某某左手手臂抓伤。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18日下午,在歙县**乡**村**组机耕路施工现场,被告人张某甲以施工方将会损坏其山上的竹子为由,携带锄头站在挖机前阻挠施工,并向施工方老板刘某某索要钱财,造成当日停工。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携带砍柴刀、锄头坐在挖机上阻挠施工,扬言拿不到钱就不让施工。施工负责人刘某某因停工损失很大,又担心延误工期,迫于无奈付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400元作为保证金。

2.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歙县**乡**村**组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将施工方已经砌好的路磅上的六块石头翻入小溪中。次日,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施工现场,路磅修砌在其未被征用的土地上为由,扬言土地未处理好之前不让施工,若继续施工还将再次进行破坏,导致工程停工。

3.2020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携带锄头来到歙县**乡**村**组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将路磅的石块推入小溪中。随后,施工方负责人程某某、乡村两级干部、王村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被告人张某甲提出,补偿其未在征地范围内而被征用的一颗杉树价值和杉树所处地块的征地款,并要求补偿排水沟排水可能对其未征的土地影响等无理要求。施工负责人程某某担心被告人张某甲再次损毁财物,阻挠施工影响其工程进度,被迫提出,就当张某甲说的这些问题都存在,出600元了事,但被告人张某甲又以路是之字型为由,欲索要更多的征地补偿,遭到程某某拒绝。 

4.2020年8月8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征地补偿款未解决为由,在歙县**乡**村**组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将已制好待浇筑的长约30米水沟模板撬坏。后王村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遭到张某甲的袭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8日经歙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门诊病历、收据、征地协议及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冯某某、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洪某某、张某丙、唐某某、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人身体表伤情检查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

8.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阻挠施工,扰乱了社会生产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国良

检察官助理:汪健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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