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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4********,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林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1日将张某甲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两案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由林州市公安局将两案合并为一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17日7时许,在林州市**镇**村张某甲家房子东侧,因房基地排水问题张某甲与邻居张某乙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互有伤情。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的左侧3、4、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额部擦伤、左眼周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张某甲枕部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2019年7月14日晚上21时许,林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郭某某、卢某等民警在某某派出所内对张某甲进行讯问和执行拘留时,张某甲及家属阻拦民警,张某甲对几名民警蹬踹和抓挠阻碍执法,直至凌晨40分左右才将张某甲带离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卢某、魏某某等均有不同程度伤情。案发后民警对被告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前身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对张某甲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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