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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因醉酒被送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平潭分院急诊室治疗。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不断拉拽病床窗帘,破坏医疗仪器使用,并高声辱骂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后在场医生报警。平潭县公安局娘宫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到场后,被告人张某甲继续辱骂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后民警将其约束带离,带上警车回所处理。途中,被告人张某甲继续辱骂民警,并用其头部撞击民警头部。到达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执法办案场所候问室看管,其继续辱骂民警,用脚踢踹候问室隔离门受损,用手指戳伤民警脸部,用头部撞击民警身体致伤。为阻止被告人张某甲,民警使用警绳对其约束时,其用脚踢踹民警,用头部撞击另一民警头部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潭县公安局娘宫边防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撞击、踢踹,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袭击民警二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殴打他人等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惠安

检察官助理:吴小玲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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