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家住鄱阳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9时许,张某已因其老板李某甲迟迟未结算工资,将李某甲厢式货车玻璃砸碎,张某已、张某丙以修理为由将其车开回家,随后李某甲报警。鄱阳县公安局芦田工业园分局处警后,由鄱阳县公安局芦田派出所民、辅警徐某某、欧阳某某、李某已配合鄱阳县公安局芦田工业园分局民、辅警胡某某、应某某到芦田乡芦田村委会桥头张家村找张某已、张某丙调查情况。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已、张某丙到芦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已、张某丙配合并上警车。被告人张某甲看见其儿子张某已、张某丙要被民警带走,便推开民警应某某,强制打开派出所警车车门,坐在驾驶室阻拦民警带走张某已、张某丙。民警应某某警告、劝说张某甲,拉张某甲下车,被告人张某甲甩开应某某的手,致应某某右手碰撞车门。民警欧阳文灯手拿警用喷雾剂再次警告、劝说张某甲,拉张某甲下车,被告人张某甲紧紧撕扯欧阳某某,用拳头殴打欧阳某某头部。经多次警告无效,被告人张某甲仍不听劝阻,民警欧阳某某对其使用警用喷雾剂,才松手放开欧阳某某。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又坐在警车前面拦阻,等芦田派出所所长李某已带着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已、张某丙传唤到芦田派出所。被告人张某甲强占警车驾驶室,撕扯、殴打民警,阻拦民警带走张某已、张某丙,造成民警欧阳某某警用制服右手腋下裂开,左手大拇指破皮流血;民警应某某右手红肿。2020年6月11日,已取得被害人欧阳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君
书记员:江海霞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