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1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3时许,鞍钢分局南矿派出所民警田某某、辅警刘某某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红色车辆停于鞍山市铁东区千祥公墓南侧马路旁,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民警依法对二人进行盘问,盘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并用拳打中田某某左眼,造成田某某左眼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照片、警察证、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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