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11990********,鄂伦春族,初中文化,系呼玛县**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呼玛县**乡**村,现住呼玛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4日被呼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呼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4日9时40分许,乘坐其男朋友秦某某驾驶的**色**轿车,车牌号黑A****9,行驶到经过龙江街与新华路交汇口时,被正在依法执勤的民警张某丙、卞某某拦下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秦某某有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民警在向驾驶员秦某某开具处罚决定书时,张某甲因对处罚结果不满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丙进行辱骂、踢打,并将张某丙颈部抓伤;张某甲又将卞某某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到地上,致使执法记录仪外屏损坏。张某丙将此事报告给110指挥中心,随后呼玛县长虹边境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张某甲在长虹边境派出所民警面前再次对张某丙进行辱骂、踢打。期间导致多名群众围观,造成不良影响,致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张某丙、卞某某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4日在案发现场被呼玛县公安局长虹边境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执法记录仪;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张某丙、卞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波

2020年92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呼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