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7********,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外卖送餐员,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3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学府街派出所前台值班民警孙某某值班时,被告人张某甲拧开值班室放置警械器材的房间门,孙某某发现后与协警尹某某、张某甲上前阻止张某甲。在发现张某甲处于醉酒状态时,孙某某言语警告其离开值班室,张某甲拒不配合并使用手机近距离拍摄,孙某某及协警尹某某、张某甲上前约束张某甲并准备带进办案区期间,张某甲趁孙某某不备用拳头击打孙某某头部并致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96.2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陈述及亲笔书写材料、谅解材料、相关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尹某某、张某乙、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10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王天宇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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