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远洋城香颂园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滨海新区公安局胡家园派出所民警张某乙、辅警孙某某在现场处置警情时,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殴打民警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记录等;

4、现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360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