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路居委,住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3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宝骏车辆(豫QM****)沿解放街行驶到建设路上,行驶到建设路二中西门附近时,见道路上有交警设卡引导过往车辆接受检查。正当交警的工作人员示意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张某甲加速撞倒两名执法工作人员强行通过检查点继续行驶。交警工作人员驾驶两辆警车,追赶到平舆县纸厂路把嫌疑车辆堵截住后,交警再次示意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某甲不但没下车,而且加速倒车撞向后面的交警及警车,把交警撞倒后撞到警车的前保险杠上,此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绕过警车向前行驶,沿文化路行驶到清河大道上新阳高速逃逸离开。被告人张某甲在拒绝交警检查,逃逸的过程中撞倒四名执法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交警构成轻微伤,警车(豫Q8885警)前保险杠及前轮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平舆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执法记录议视频截图、被撞警车现场、路口卡口监控截图共9张、驻马店市公安局[2018]110号、非党员证明、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邢某某、魏某某几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公(物)鉴(法)字【2018】220号、三和【2018】估鉴字第0409号汽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5.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及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的秩序管理法规,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宋文奇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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