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6月3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怀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上午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左卫中队民警在怀安县左卫镇北门口设卡执行“交警总队五一节查酒驾统一行动”。9时许,张某甲驾驶车牌为冀G*****白色现代牌轿车途径左卫镇北门口被左卫交警中队民警要求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张某甲在呼吸式酒精检测呈红色闪烁报警状态,民警要求进一步检测时,张某甲为了避免其A2驾驶证因酒驾被吊销,无视公安干警生命安全,强行驾驶车辆倒退后加速冲出交警所设检查关卡进而逃离检查现场,并造成现场执勤民警、辅警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民警擦伤照片,怀安县左卫镇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身份证明张某甲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怀安县公安局左卫镇派出所办案说明等书证;2.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5.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人民警察在执行查处酒驾的公务行为,拒不配合,更无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强行驾车闯卡,造成数名公安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