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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70********,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8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22时许,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民警张某乙、冯某某带领辅警在清真居饭店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拳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张某乙,致使张某乙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及民警工作证、谅解书等;2、证人范某某、张某丙、耿某某 、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说明及现场执法视频和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玉春

                                      

2018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住西平县**乡**村委**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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