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到赤峰市松山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其干姐姐张某丁居住处找张某丁,张某甲用力敲门、踢门,后张某丁的儿媳张某丙报警。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向阳派出所民警张某乙、赵某某到现场处警,被告人张某甲辱骂民警,并将民警张某乙打伤。经鉴定,民警张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张某乙、张某丙等证人证言;3、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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