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南岸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带家人与朋友邱某某、綦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凉风垭原收费站附近的“古井山庄”餐馆吃饭、喝酒。
当日2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南山大队民警夏某某、曹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南岸区南山街道凉风垭原收费站路段依法开展查处“酒驾”行动。夏某某带领杨某某一组,负责查处茶园往南山方向的车辆;曹某某带领沈某某一组,负责查处南山往茶园方向的车辆。其中辅警杨某某、沈某某受民警安排,负责拦下嫌疑车辆,并初步筛查,认为存在酒驾嫌疑的,再交由民警进一步检查。
当晚20时45分许,邱某某的妻子张某乙(未喝酒)驾驶渝AX****黑色小轿车在该设卡路段附近的弯道处停车,邱某某、綦某某等人同时打开左右车门上车,后该车驶往南山方向,并被在远处的辅警杨某某看见。当张某乙驾车行至设卡点时,杨某某认为该车门左右同时开关,疑似存在酒驾人员临时更换未喝酒驾驶员的情况,遂拦下该车,要求配合检查。一旁的张某甲与张某乙、邱某某等人认为其不存在“顶包”行为,均上前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其间,张某甲先推搡杨某某,并挥拳殴打杨某某面部两拳,随即,被一旁的民警制止,现场执法秩序混乱,并导致周围车辆堵塞,无法通行。后张某甲被增援的民警带至南山派出所调查。
经诊断,杨某某系面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工作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沈某某、张某乙、邱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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