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4********,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镇**村**队**号,住**镇**村**号**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骑电瓶车途经上海市**镇**路华夏东路口时,因交通违法被在上址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蔡路派出所民警邵某某、张某乙等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接受处罚,并欲驾车离开,民警邵某某上前拔下车钥匙阻止其逃离时,被告人张某甲抓伤民警邵某某双手。后民警邵某某、张某乙等人对被告人张某甲强制传唤时,被告人张某甲又口咬、手抓、脚踢民警,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民警邵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腕、左手软组织挫伤,尚不构成轻微伤;民警张某乙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腕软组织挫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民警邵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因交通违法被民警依法处罚时,暴力抗拒,造成民警受伤的情况。
2.公安机关提供的民警简要信息、工作情况证实,被害人邵某某、张某乙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蔡路派出所民警的事实及当天执法的依据。
3.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两位民警受伤后的伤情及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不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及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试图骑车逃跑,并在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时妨害民警执法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到案情况。
6.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2173****、135647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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