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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0时许,在磐石市**街**楼**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薛某某发生争吵,其家人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执勤民警在对被告人张某甲依法进行传唤过程中,张某甲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张琦前胸两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警官证照片及证明;5.出警经过;6.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证人证言

证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2.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四、视频资料

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丹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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