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栋**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小区路口处,因民警接到110指令出警欲带离酒后砸车张某乙(张某甲丈夫),将民警张某丙打伤,张某甲被带到派出所后又将李某某腹部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张某丙右颜面皮肤挫破伤,李某某腹壁皮肤划伤。
经侦查,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史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时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所慧慧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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