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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汉族,中技文化,私企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段**栋**号,住该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9时许,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依法在铜陵市铜官区老郊区政府附近路段进行交通检查,并于现场查获酒后驾驶的叶某某。在民警依法对违法人员叶某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张某甲不服从现场执法管控,与其朋友叶某某进行交谈。后民警张某乙等人在制止张某甲过程中,张某甲搂住张某乙脖颈并将其摔倒在地。待张某乙起身后,张某甲再次用拳头击打张某乙头部,后被现场民警制止。后张某甲离开时受民警张某乙依法阻拦,张某甲继续击打张某乙面部,后被张某乙及现场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段**栋**号

2.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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