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30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20分许,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辅警崔某某、曹某某接指挥中心派警指令,出警处置张某甲与张某乙打架一案,被告人张某甲在被民警带至警车后,恶意辱骂办案民警并将民警赵某某的警服上衣扯坏,用脚多次踢到辅警崔某某、曹某某腿部,严重影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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