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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5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1时许,因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徐某某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余粮堡派出所传唤时疾病发作,被派出所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姜某某(二人已判决)到余粮堡派出所提出为徐某某支付医疗费用等无理要求,经值班教导员邵某某再三释法说理及劝阻,三人仍对邵某某进行辱骂、撕扯。后在张某乙上前拉拽邵某某颈部工作吊牌,勒住邵某某颈部,并咬伤其双手,又用拳头击打协警员胡某某的肩部。被告人张某甲阻止邵某某身边警员上前救助。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姜某某的行为,致邵某某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外伤、 软组织挫伤;致胡某某左肩部外伤。并致使余粮堡派出所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办公近三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医院诊断书记住院病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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