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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7********,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路**小区**号楼**号**房,农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杨某某,在其租住的肃州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卧室内,发生有偿性关系,从中获利1000元。

2、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郝某某,在其租住的家中卧室内发生有偿性关系,从中获利1400元。

3、20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郝某某,在其租住的家中卧室内发生有偿性关系,从中获利1150元。

4、2020年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郝某某,在其租住的家中卧室内发生有偿性关系,从中获利400元。

5、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嫖客孙某某与卖淫女姚某某、嫖客李某某与卖淫女郝某某,同时在其租住的家中两个卧室内,分别发生有偿性关系,从中共获利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卖淫女及嫖客张某某、李某某证实经介绍并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2、嫖客张某某与三卖淫女相互的辨认笔录印证卖淫、嫖娼的事实;3、提取的收支三方的微信交易明细证实交易时间、数额等事实;4、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容留、介绍卖淫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以自己居住地为地点,容留、介绍卖淫3人5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徽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宗,光盘5张,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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