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怀化市洪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洪江区**街**号**室,现住湖南省洪江区**街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17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洪江区**路**号**室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以“吹壶壶”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灵小玉
检察官助理:娄蕾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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