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8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号,工作单位东莞市凤岗镇**村**建工,现住东莞市**镇**村**路**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老表”那里购买了冰毒,然后和张某乙一同到被告人张某甲承租的东莞市桥头镇园禾岭巷216号出租屋102房吸食17次。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承租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南天路41号209房居住,之后至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从“老表”那里购买了冰毒,然后和张某乙一同到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南天路41号209房吸食冰毒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微信转帐记录、鉴定书、房租收据,证人张某乙的指证,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许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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