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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月底从**市购买毒品K粉带回**过春节。并于同年2月3日、4日、6日,张某甲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市**路**号**房里,伙同吸毒人员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K粉。两人于同年2月6日晚外出**玩,又在**内吸毒,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市**路**号**房容留他人吸毒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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