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天快递”公司外包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淮安区京沪高速出口附近的“天天快递”公司院内,容留张某乙在自己的黑色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2、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淮安区工业园区经十四路上的“天天快递”公司院内,先后2天容留张某乙在自己牌照为苏AC****的大货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张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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