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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楼房组。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6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6月2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3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尹某某、王某某、管某某三人在其兄弟张某乙位于思南县**镇**街**栋**单元**室的客厅内以"扯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尹某某、王某某二人于2017年6月29日被张家寨派出所民警查获,管某某于7月5日到张家寨派出所投案自首,尹某某、王某某、管某某三人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张某甲在第六次供述中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尹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思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尹某某、王某某辨认笔录;尹某某、王某某、管某某、张某甲的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甲的同步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多人在自己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思南县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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