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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镇**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办案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处贵阳市南明区**镇**栋**单元**室容留马某某、文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0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蔡家关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研判,至张某甲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镇**栋**单元**室的住所开展缉毒工作。张某甲、马某某等四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翻窗爬楼逃离,此过程中文某某、黄某某坠楼死亡,张某甲、马某某逃离现场。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中建华府F3栋1楼电梯间将张某甲、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吸毒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两份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四份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及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19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手机2部;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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