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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张某甲因吸毒,于2020年3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城里村蓝天宾馆其所开的315房间内,容留张某乙、陈某某、孟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周家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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