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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路**号**单元**。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5月被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被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租住的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段**号**幢**号**楼**号房容留李某某、张某乙、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6月28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甲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荣昌区**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002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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